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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成都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点击量:229    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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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成都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行意见理解一、实施背景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量大、面广,投资主体简单、公共物品特性明显、所有权和使用权形式多样、与农民群众利益关联度低、工程老化年久失修相当严重,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产权界定不明晰、管护责任主体不具体、管护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管理经费不实施、管理制度不完备、工程管护不做到,小型水利工程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效益低落,影响农村经济发展。

成都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行意见理解一、实施背景小型水利工程点多、量大、面广,投资主体简单、公共物品特性明显、所有权和使用权形式多样、与农民群众利益关联度低、工程老化年久失修相当严重,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产权界定不明晰、管护责任主体不具体、管护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管理经费不实施、管理制度不完备、工程管护不做到,小型水利工程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效益低落,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大量工程的管理体制并未理顺,影响工程长时间运营,甚至不存在安全隐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要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缓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更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晰工程产权,实施管护主体和责任,水利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专项改革方案〉的通报》(成自筹〔2014〕35号),为了在全市创建产权清晰、管护主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完备、投融资机制完善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类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制订实施《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行意见》。二、成稿过程我们在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展开了解调研基础上,2014年6月12日—16日的组织6个区(市)县水务局负责人参与水利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专题培训自学,通过认真思考、了解谋划,草拟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行意见》(以下全称《实行意见》)。7月下旬,分别征询各区(市)县水务局修改意见,改动完备后,又征询了市专责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的修改意见。

9月3日,建辉常委、瑞武副市长开会市级涉及部门、部分区(市)县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水务局局长对《实行意见》展开专题讨论,又展开了改动完备。9月23日—26日,的组织7个区(市)县水务局负责人对广元市苍溪县、南充市阆中市、巴中市南江县、平昌县等4个县的小型水利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展开了实地考察自学。同时,又普遍搜集了青岛市、重庆市、贵州省等地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文件资料。

通过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前进“以建促改为”工作,认真总结了金堂县、邛崃市等县市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充份吸取修改意见,认真吸取省内外改革经验,总结分析我市以建促改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改动完备构成了上报市政府的《实行意见》。三、主要内容《实行意见》了解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核心是通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工程产权,更进一步实施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提升工程效益,探寻创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水权交易光阴机制。(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奠定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和“四化一驱动”改革路线,紧紧围绕打造出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定位,先行先试、攻坚克难,更进一步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市创建产权清晰、管护主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制度完备、投融资机制完善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希望走进一条具备时代特征、反映成都特色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之路,保证工程安全性运营和效益充分发挥。2、基本原则。

主要是坚决权责完全一致、突出重点、建管锐意、因地制宜的原则。清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受益权,重点解决问题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完备“再行改为后辟、以建促改为”的建管机制,实施工程建设与建后管理实时前进措施。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3、改革目标。2015年,基本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创建适应环境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拒绝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清晰、责任具体、经费确保的工程管理体制;创建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创建制度完善、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创建平稳可信、用于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奖惩明晰、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探寻创建水权交易光阴机制。

(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还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土保持工程、农户原为或联户建设(蓄水池、小塘堰、小水窖、小饮水工程)小型工程、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三)改革任务。1、清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获益、谁开销的原则,在不转变工程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的前提下,具体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和水权。由区(市)县水务部门经当地政府许可后,依法依规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者授予产权证书。

工程产权注册程序还包括清扫、勘界、注册、审批、审查、均须等程序。2、实施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责任主体,工程运营管理者是工程管护实行主体,负责管理完善管护制度,实施管护责任,对牵涉到公共安全的工程要具体安全性责任主体,创建安全性责任追究责任制度,确保安全运营。

属地政府是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性责任主体。3、实施再行改为后辟、以建促改的建管机制。

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新的改扩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立项前置条件,在立项前清晰工程产权、使用权、受益权,实施管护责任、确保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营的工程管护体制,实施工程建设与建后运营管理实时前进措施。4、实施工程管护经费。建立健全工程产权所有者筹措居多、政府绩效考核展开奖调补辅,工程管护经费全面落实的长效管护机制,希望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予反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筹措管护经费。

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运营管理者负责管理筹措管护经费,村管公益性工程管护经费不应在村公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已完成确权颁证的工程,通过管理绩效考核,市县两级财政给与必要奖调补。完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机制,引领农民群众参予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规范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更改管理,希望通过融资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和通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抵押信贷融资,减少建设资金投入,实施管护经费。5、创意工程管理模式。

因地制宜采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县管水利工程实施专管机构展开管理;镇(乡)管工程实施专人管理;村管工程实施村民自治权管理;希望创建村级水务员制度;村民户办、联户或社会投资居多的工程,实施自主经营管理。完善完备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希望结合实际正式成立专业化修理水土保持队伍,重新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的组织,积极开展集约化的修理水土保持服务。

6、前进水权交易光阴。相结合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探寻创建小型水利工程总承包、出租、拍卖会、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产权、水权交易光阴平台,规范产权、水权交易流程,构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水权有效地交易光阴。建设征伐(占到)用小型水利工程的赔偿金扣除,由产权证标明的投资人分别按照比例交还适当投资,其中政府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确认支付受益者,农户和社会投资部分则支付农户或投资人。

四、关于市政府法制办所托建议意见的接纳情况解释(一)关于实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缓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中发〔2011〕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秉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缓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的实行意见》(川委发〔2011〕1号),已分别明确规定:“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具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实施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与补助金,探寻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专项改革方案〉的通报》(成自筹〔2014〕35号),已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最重要改革工作任务。(二)关于创建水权交易机制的问题。

在法律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水权的规定较较少,对水权交易的规则基本上空白。虽然《水法》规定了对水资源依法实施水源许可制度和有偿用于制度,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水源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用于制度的的组织实行。但对水源权并没交易决定的明确规定。

水利部《关于水权出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中具体水权出让指水资源使用权出让,并对水权出让的基本原则、水权出让的容许范围、水权出让的年限等做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按照改革创新拒绝,我们指出探寻创建水权交易光阴机制是适合的。

(三)关于水利工程与水资源使用权的注册问题。在《实行意见》中已具体,将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受益权分离确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不转变土地用途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具体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界定为工程管理权者,分担工程管理责任和适当义务。按照“谁投资、谁获益”和“谁获益、谁开销”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拥有工程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工程设计获益范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用水户协会、土地流转经营者,按耕地面积和获益人口拥有工程水资源受益权(即水权),分担用水受益者不应尽责任和义务。(四)关于授予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问题。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产权证书没具体的规定。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数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专项改革方案〉的通报》(成自筹〔2014〕35号),具体:“市水务局负责管理联合制订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积极开展注册颁证试点并构建颁证,力争2015年在全市全面冲出”。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行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分别具体:“县级人民政府或其许可的部门负责管理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清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授予产权证书,写明工程功能、管理与维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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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开云-www.ynsxwzh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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